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时怎么办,有什么规定

03-19

 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,对复议决定不服的,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;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   法律、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,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   第四十五条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,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,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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得结合实际案情来处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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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部分证据时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证据进行调取,但是要符合法定条件,即只有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,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,以及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,才能让原告或者第三人申请法院调取。
法律依据:《行政诉讼法》第四十一条
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,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:
(一)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;
(二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;
(三)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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